四川蜀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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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Classic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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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案情】:


  委托人范某某多次借款与钟某某,钟某某亦能按约还款。然钟某某于2013年11月20日向范某某所借290万元现金,至今尚未归还。经   委托人从他处了解,李某向钟某某借款310万元,至今未还。现委托人范某某希望追回对钟某某的该笔290万元借款。


审理结果


  在律师的参与下,范某某与李某就该债权转让事宜达成协议,该债权转让成功。

  律师总结:有时,起诉并非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非诉方式的运作也能达到目的。




案情简介


  20XX年,五台县的孟先生在网上看一则洗车行转让的信息,于是就电话联系上了转让者李女士,到生意不错就同李女士草签了一份协   议并交纳了5万元钱,当时商定转让费为36万元整,通过银行孟先生向李女士转款30万元整,并给李女士出具欠一万元的欠条一张,,   其后双方在没有清点车行货物的情况下,孟先生就全面接管了洗车行。


审理结果


  最终,法庭经过多次开庭在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意见的基础上认定,该转让合同存在重大误解应予撤销,在扣除孟先生占用期   间租金后剩余转让费由李女士向孟先生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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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今年10月份,外来务工人员邢某为本地一家工厂挖沟,开工26天后,因觉得厂方给的工资太低,随即不辞而别,厂方则以其违约并妨   碍整体工程进度为由,拒绝给付劳动报酬。邢某请求昌平区百善镇司法所解决。经司法所调查,外来工邢某离开两天后,厂方只得又找   来其他人继续施工。邢某离去给厂方造成两天的误工损失。


审理结果


  司法所认为,邢某随意离开,给厂方造成误工损失,有过错责任,应当赔偿厂方相应损失。但厂方不能以误工造成损失为由,随意扣除   邢某全部工钱。最后,厂方按照司法所提出的调解意见,扣除邢某耽误厂家两天的误工损失,发给了邢某24天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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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XXXX公司(化名)是一家电子设备安装公司,20XX年9月与XXXX(化名)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XX公司从XX公司购买显示器若干台及   设备专用管理控制软件、电视墙维护拼接架、线材及辅料等,合同约定由盛大公司负责异地安装及调试。2011年9月下旬XX公司被将   合同标的送达至用户(第三方)处,XXXX公司对外观、包装检查后未发现破损,之后由XX公司安装调试,XX公司支付了合同款。


审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认定XX公司构成根本性违约,承担由此产生的各项费用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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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人王某于1995年在老家申请了一处宅基地,建盖房屋6间,2010年因所在片区拆迁,王某所在村委会却与王某的弟弟王小某就被   拆迁房产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将搬家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及补偿后的回迁房三套全部给予王小某。原告将王小某及村委会起诉到   法院,要求判决两被告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返还相关房产及费用。


审理结果


  本案经历一审驳回,二审发回重审,最终重审顶住压力做出了协议无效的判决,当事人对这个结果也是满意的,现被告王小某已提起上  诉,代理人及原告已做好了迎接本案第四次审判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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