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蜀航律师事务所
SI CHUAN SHU HANG LAW FIRM
收费标准
charging standard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司法局: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保障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及《四川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等有关规定,现将规范律师法律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律师服务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服务报酬。
二、本通知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省外律师事务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的分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
律师事务所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外设立的分支机构适用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省外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提供法律服务、省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在外省提供法律服务,可执行本通知和《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规定,也可执行登记设立地或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三、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除以下案件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其他案件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四、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具体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表。附表外的律师服务收费项目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遵循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五、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律师参与信访、城市管理执法、法律援助等公益事项,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公益补助等形式解决经费问题,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律师调解,费用原则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渠道予以解决。在律师事务所设立的调解工作室受理当事人直接申请调解纠纷的,可以按照有偿和低价的原则向双方当事人收取调解费,一方当事人同意全部负担的除外。
六、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单独或综合采取固定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方式,不得采取风险代理等其他收费方式。
七、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通过办案律师代委托人向第三方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资料复(打)印费、评估费、翻译费、跨境通讯费、专家论证费等代付费用和律师办案差旅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据实另行支付。
八、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办案差旅费的,应当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并书面约定。确需变更费用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九、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代付费用和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除前款所列三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
十、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十一、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采取计时收费的,应当约定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有效工作时间计时规则。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数额。
十二、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对经济确有困难的,但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下列案件的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一)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的;
(二)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五)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
(六)请求国家赔偿的;
(七)其他因特殊情况无力承担律师服务费的。
十三、律师事务所应当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等公布本通知、政府指导价标准和本所的律师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法以及其他与收费相关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十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律师事务所、律师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收费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根据职权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十五、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委托开展法律服务,收取法律服务费,参照本通知和《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规定下浮20%执行。
十六、本通知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标准>的通知》(川价费〔2008〕246号)停止执行。
附件
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一、办理刑事诉讼案件实行计件收费,标准如下: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
1. 侦查阶段(含检察院自侦阶段):2000-15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2000-12000元/件;
3.审判阶段:3000-30000元/件。
(二)担任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2000-15000元/件。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的服务收费标准。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1000-10000元;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根据所涉及的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实行分段累计收费。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律师收费总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部分 6%
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部分 5.5%
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部分 5%
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 4%
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
3%
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 2%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1000-10000元。
四、收费说明
(一)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数个罪名或数起犯罪事实,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费。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案件可采取计时收费,计时收费标准为200-1500元/小时。
(三)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诉讼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规定标准5倍之内(含5倍)协商确定收费标准。但不得重复累加收费。
以下诉讼案件可在委托代理(收费)合同中约定为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诉讼案件:
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律师办案时间明显多于同类案件的;
2.案件涉及疑难专业问题,对律师专业水平要求明显高于同类案件的;
3.重大涉外案件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计时收费案件不适用本条款。
(四)前述收费标准,除另有指明外,是指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单独代理二审、死刑复核、再审、执行案件的,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减半收取。
(五)少数民族地区,国家级、省级贫困县(区)的律师服务收费可按本标准酌情下浮。
附件2:
四川蜀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13号)及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律师法律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93号)、《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规定,结合本所实际情况,特制定《四川蜀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代理刑事诉讼案件。
担任刑事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
侦查阶段:5000~10000元;
审查起诉阶段:5000~12000元;
审判阶段:5000~30000元。
前述三个阶段共计:不低于8000元。
担任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2000~15000元。
办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代理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办理民事诉讼案件(包含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的服务收费标准)。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1000~10000元;
涉及财产关系的,根据所涉及的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实行分段累计收费。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律师收费总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部分:6%
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部分:5.5%
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部分:5%
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4%
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3%
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2%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3000-10000元。
四、上列第一至第三条政府指导价收费案件说明。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数个罪名或数起犯罪事实,可按照所涉及罪名或者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费。
上列案件可采取计时收费,计时收费标准为200~1500元/小时。
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诉讼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规定标准的5倍之内(含5倍)协商确定收费标准。但不得重复累加收费。
以下诉讼案件可以在委托代理(收费)合同中约定为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诉讼案件:
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律师办案时间明显多于同类案件的;
案件涉及疑难专业问题,对律师专业水平要求明显高于同类案件的;
重大涉外案件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计时收费案件不适用本条款。
前述收费标准,除另有指明外,是指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单独代理二审、死刑复核、再审、执行案件的,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减半收取。
五、代理除第二条所列之外的民事诉讼案件、仲裁案件收费。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件收费标准为3000~30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分段按下列比例累加收费:
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7%~8%,收费额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件收取;
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为6%~7%;
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为5%~6%;
100万元以上部分为1%~4%。
上述两项收费标准是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单独代理一审、再审案件的,或者代理仲裁案件,或者代理不予执行或者撤销仲裁裁决书的,按照上述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同一律师事务所再次代理同一案件的不同审理阶段的,可以给予下浮不超过50%的优惠。代理本诉的同时代理反诉案件的,反诉按标的额以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下浮不起过50%的优惠收费。
3、涉外(含涉港澳台)案件的收费标准,原则上按照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执行。如果涉及到多语种法律服务的,可以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上浮不超过3倍收费。经委托人同意,也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参照外国或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与六、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诉讼、仲裁案件,可以在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再上浮不超过3倍收费。下列案件为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诉讼、仲裁案件:
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受理一审的案件;
当事人一方人数在3人及3人以上的共同诉讼案件;
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商誉权、名誉权纠纷等案件;
取证困难的案件;
新类型案件;
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案件;
涉及专业知识,需要聘请具备非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协助方能办理的案件;
其他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双方认为属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民事诉讼、仲裁案件。
民事诉讼、仲裁案件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涉及财产关系的,风险代理收费标准为争议标的额的10%~30%。
民事诉讼、仲裁案件可以采取计时方式收取律师费。计时收费的标准为500~3000元/小时,符合上述第4项规定的案件,可以在前述标准基础上再上浮不超过2倍收费。
执行案件:
单独承办的执行案件,根据执行标的额,按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收费;
曾承办一审或二审的执行案件,原则上根据执行标的额按一审阶段收费标准的50%~80%收费。执行难度很大,执行程序复杂的重大执行案件,按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收费;
代理执行案件可以风险代理,收费标准为执行标的额的10%~30%。
代理民事再审(申诉)案件,按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收费;复杂、疑难的案件可再上浮不超过1.5倍收费,亦可按风险代理,标准为争议标的额的15%~30%。
七、非诉讼业务专项收费。
计时收费的标准为500~3000元/小时,复杂法律服务项目可以在前述标准基础上再上浮不超过2倍收费。
计件收费的,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涉及金额大小和项目复杂程度在以下最低收费的基础上合理上浮:
法律咨询及简单的合同修改,最低收费不低于500元;
起草合同或者修改比较复杂的合同,最低收费不低于2000元;
参加简单的项目谈判,最低收费不低于2000元;
就简单的单一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最低收费不低于5000元;
对于需要在初步尽职调查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书,最低收费不低于3万元。
投资融资、改制上市、兼并重组、清算注销、重大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股权转让、项目专项服务等需要进行较为全面的尽职调查、设计交易结构、参与项目谈判、起草主要交易文件或者出具法律意见书等非诉讼法律服务项目,按照所涉及金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10000~50000元;
(2)100万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5%;
(3)500万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3%;
(4)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0万元)为2%;
(5)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含1亿元)为1%;
(6)1亿元以上部分为0.5%。
八、律师调解收费(参照本标准第二条下浮)。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1000~10000元;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根据所涉及的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10万元及以下部分5%,收费不足2000元,则按2000元收费;
1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部分4%;
5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3%;
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2%;
1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的部分1%;
1亿元以下部分0.5%。
九、各类案件(事务)差旅费按下列方式之一执行。
按据实报销;
另行包干支付差旅费,标准参照法律服务费收费额的10~30%收取;
已包含在法律服务费之中。
十、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若采用年度固定收费方式的,可根据预计的律师工作时间、顾问单位上年度营业额、顾问单位法律风险程度、律师事务所成本、律师法律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年度收费额,按照以下标准收取:
担任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2万元~20万元/年;
担任大型公司、企业常年法律顾问,10万元~100万元/年;
担任中型公司、企业常年法律顾问,5万元~50万元/年;
担任小(微)型公司、企业常年法律顾问,2万元~20万元/年;
担任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小型)企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小型)常年法律顾问,1万元~10万元/年。
若采用年度计时收费方式,计时收费的标准为300元~3000元/小时,涉外、证券、知识产权、税法等专门领域的常年法律顾问的小时费率可以在前述收费标准基础上再上浮不超过2倍收费。
十一、附则。
本收费标准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