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走偏锋 出奇制胜
本律师事务所钟德和律师成功办理一起工伤待遇纠纷,充分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当事人的高度评价
我所钟德和今年在承办当事人徐某工伤保险待遇法律援助一案中,略有新颖之处,故推荐给大家一阅,以供借鉴。
当事人徐某(男,汉族,仁寿县人)于2015年7月20日被某公司派至位于西航港空港一路的某工地上班。2015年8月12日下午15时左右不慎从2米左右的木架上摔下受伤。经送双流县中医医院救治27天,并诊断为:1、腰二椎体爆裂骨折;2、腰2椎左侧椎弓骨折。
为了维权,当事人徐某向双劳人仲裁委申请确认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当事人徐某所受之伤由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3月22日认定为工伤;并由成都市劳动能力委员会于同年4月7日鉴定为捌级伤残。
此时,用人单位利用当事人不懂法律知识的弱点,诱导当事人签署了一分《工伤赔偿协议书》,约定:
1、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徐某一次性支付工伤赔偿款及其他一切后续费用90000.00元整,此款于2016年10月31日前全额支付;
2、此款为一次性解决费用,用人单位在支付此赔偿款以后,劳动者徐某放弃向用人单位一切索赔权利,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劳动者本人自行负责。
协议签订以后,用人单位在约定的期限内并不守约。直至逾期以后,一直不履行一分钱的付款义务。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不得不于今年二月六日向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中心当即决定予以援助,并指派到本律师事务所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本所指派钟德和律师具体承办该案。
接受指派后,钟律师及时与当事人研究案情。鉴于用人单位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决定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遂综合分析全案证据,确定了缜密的应对策略。旋即依法按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标准全额向双劳人仲裁委申请仲裁。
在仲裁庭审中,钟律师代表当事人徐某在庭上依法全额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赔付标准后,不出所料,用人单位则出示《工伤赔付协议书》抗辩称:本案不是工伤保险待遇赔付法律关系,而是赔偿合同之债法律关系。请求仲裁庭驳回当事人的仲裁请求。
钟律师早有准备,立即针锋相对,依法反驳用人单位的抗辩意见:
1、本案用人单位利用当事人不懂法律知识的弱点,诱导当事人签订了一分显失公平的《赔偿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及第(二)项之规定,请求仲裁庭予以撤销;
2、根据协议的内容和逻辑,用人单位对于这一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协议,逾期至今,分文未付,已构成根本违约。依法理所应当承担赔偿当事人全额损失的违约责任。
仲裁庭调解无果后,宣布择日裁决。
仲裁委依法采纳了钟律师的辩论意见,于2017年3月23日裁决:用人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当事人工伤待遇225918元。
用人单位不服,向金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金牛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8日判决用人单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当事人工伤待遇合计贰拾余万元。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并进入了执行程序。
至此,该案以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结局而终结,使当事人徐某深受感动。
二○一七年十一月八日